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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院通過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第41條、第99條修正草案 保障歷史建築坐落土地所有人財產權益

政院通過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第41條、第99條修正草案 保障歷史建築坐落土地所有人財產權益

聯播行政院即時新聞
為保障歷史建築坐落土地所有人的財產權益,行政院會今(28)日通過文化部擬具的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第41條、第99條修正草案,增訂歷史建築、紀念建築所定著的土地得為容積移轉,並修正免徵歷史建築、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的土地房屋稅與地價稅,將函請立法院審議。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,司法院110年12月24日公布釋字第813號解釋,以第三人持有土地如因定著於其土地上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,被登錄為歷史建築,致其就該土地原得行使之權能受限,屬國家所致人民財產權之損失,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,國家應予相當補償,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補償,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,有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正妥為規定。陳院長進一步指出,為因應該解釋意旨,使歷史建築坐落土地所有人的財產權益受妥適保障,文化部擬具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第41條、第99條修正草案,增訂歷史建築、紀念建築所定著的土地得為容積移轉,並修正免徵歷史建築、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的土地房屋稅與地價稅。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,請文化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、爭取支持,早日完成修法程序。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:(一)增訂歷史建築、紀念建築所定著之土地,得就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限制部分辦理容積移轉。(修正條文第41條)(二)為利公有文化資產保存維護,使其活化再利用方式多元、創新,及提升歷史建築、紀念建築所有人之保存意願,修正擴大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之適用範圍。(修正條文第99條)

產業來源:行政院即時新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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